01. 理事会制度

北京社启社会组织建设促进中心

理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北京社启社会组织建设促进中心(以下简称“本机构”)理事会的会议制度、议事方式和表决规则,规范理事会管理,体现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事项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由理事会集体决策的原则,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与本机构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本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经提名后,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成员为5-25人之间,且为单数组成。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应在本机构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权,不得越权。理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四条  凡属本机构章程规定的理事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决策,必须由理事会集体做出决定;理事会闭会期间,理事长的决策权限按照本机构章程和理事会的授权执行。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理事任职资格: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认同本机构的宗旨、发展方向、机构文化,有公益精神;

(五)诚实守信、乐于奉献、尽心尽责;

(六)非国家现职工作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机构的理事:

(一)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 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组织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 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一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理事无效。理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解除其职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机构的主任。

第六条  理事会职权范围: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七条  理事的权利

理事对单位的发展、规划以及财务等业务情况有知情权,对单位发展的重大决策有参议权和投票权;

第八条  理事的义务

理事应当积极参与单位的内部治理,为单位发展建言献策,不得无故缺席理事会。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两次以上,自动丧失理事资格(凭下发通知和会议签到证明),由理事会重新增补或核减理事人员并形成相关决议。

理事若向理事会正式请辞,必须参加或委托相关人(凭委托书,见本制度第三章规定)参加最后一次理事会议,在理事会做出增补或核减理事人员的决议后,方完成自己的所有职责,否则,将自动丧失理事资格(凭下发通知和会议签到证明),理事会有权重新增补或核减理事人员并形成相关决议。

在重大事项决议或工作开展中,致使本机构遭受重大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有义务承担责任,须请辞或丧失理事资格,由理事会重新增补或核减理事人员。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见本制度第三章规定)。

(理事长的权利和义务,以章程限定为准。)


第三章 会议制度和决策制度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制度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例行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召集临时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条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向理事会提交由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事先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原则上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履行职务、任期内出现重大疾病(如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因其他突发特殊情况无法召集会议的,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1名理事召集和主持会议,确保理事会正常运作。

第十二条  理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十个工作日、临时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时间、地点、事由及议题。理事会发出会议通知后,不得无故提前、延期或取消。因特殊原因必须提前、延期或取消会议的,由机构及时通知各位理事,并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理事会采取举手方式表决普通议题,采取投票方式表决重大议题。所有投票票根及相关记录资料,由本机构负责建档和永久保管。

第十四条  理事在接到会议通知和相关议案后,应认真准备审议意见。在准备意见的过程中,理事可以要求本机构补充提供相关背景资料及有助于理事了解本机构工作进展的其他信息和数据,本机构应积极配合协助。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该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代理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在理事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托书与会议记录一并归档。

理事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重大事项表决后应形成书面决议。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在本次理事会议结束前,对理事会议决议进行审阅,并会同监事和相关记录人在决议上签名。对决议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事,有权在签名处记载自己的保留意见;对决议总体赞成(已投同意票)但有部分保留意见的理事,也可以在签名处记载自己的意见。理事会决议、选票和附带资料须及时归档并作永久保存。

理事会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无效。

第十七条  会议结束后,本机构负责形成相关会议纪要,由理事长签发后下发全体理事和需要了解会议内容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建档和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或决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理事名单,或会议签到记录;

(三)会议议程及内容;

(四)决议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包括参加表决的人数、持同意、反对意见或弃权的人数等。

第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重大决议(两类决议的适用范围见章程规定),表决意见为同意、反对和弃权,每名理事有一票表决权,应按自己的判断独立表决。通过普通决议,应经全体理事会过半数同意,通过重大决议,应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召开,通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视频会议、网络语音、电话会议、邮件等。如形成有效会议决议,可在会后整理成书面理事会决议,由理事会签署,视为有效决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列席理事会会议,主任可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理事会换届制度

第二十二条  理事提名(以下几种方式可选)

(一)采取员工大会(需建立相关员工大会制度,推荐)或其他员工民主选举方式提名;

(二)理事会民主选举方式提名;

(三)采取举办者、理事长共同提名方式(需向相关职能部门作重大事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  理事选举。由本届理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理事成员。

第二十四条  届内理事变更。在一届理事任期内,原则上理事增补、核减,须经理事会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如遇特殊情况,按照本制度第二章第八条描述的相关原则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本制度:

(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本机构章程修改后,本制度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理事会决定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规、本机构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如本制度与本机构章程及其修正案有任何冲突之处,以章程及其修正案为准。如本制度未予以规定的,则以章程及其修正案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于2019年2月24日经第一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即日起施行,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北京社启社会组织建设促进中心 

2019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