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监事制度

北京社启社会组织建设促进中心

监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北京社启社会组织建设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社启中心”)内部治理结构,明确社启中心监事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监事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社启中心的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是社启中心的监督机构。监事主要由举办方提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或从社启中心从业人员中民主选举产生,监事超过(含)三人以上成立监事会,且为单数组成。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不可超过两届。

第三条 监事应在社启中心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权,不得越权。

第四条 凡属社启中心章程规定的理事会各项决策,应有监事列席相关理事会并监督、见证整个过程。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监事任职资格: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认同社启中心的宗旨、发展方向、机构文化,有公益精神;

(四)诚实守信、乐于奉献、尽心尽责;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社启中心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登记证书的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适合任职的其他情形的。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监事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所列情形的,社启中心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解除其职务。

 社启中心理事、主任、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社启中心监事。

第七条 监事的权利

监事对单位的发展、规划以及财务等业务情况有知情权,对理事会日常活动及换届、成员增减等有监督权。

(一)依法监督社启中心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监督法定代表人的工作,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

(四)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应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八条 监事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 社启中心章程的规定,诚信和勤勉地履行职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

(三)积极参与单位的内部治理,发挥好监督职能;

(四)当遇到理事会决策违法、违规或有重大失误时,应提出反对意见、建议,并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五)维护和保障社启中心的正当利益不受侵害,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收受贿赂,不得违规泄露社启中心的秘密。

第九条 收到社启中心召集理事会的邀请通知后,不得无故缺席;无故不参加两次以上,自动丧失监事资格(凭下发通知和会议签到证明),由举办方、业务主管部门、员工会议重新提名增补或核减监事人员。

第十条 监事若正式请辞,必须等待社启中心新任监事到位并完成交接后,方完成自己的所有职责,否则,将自动丧失监事资格,举办方、行业主管部门、员工会议有权重新增补或核减监事人员(凭下发通知和会议签到证明)。

第十一条 在理事会决策或开展活动中,监事应切实履行监督、见证过程的职责,并在理事会形成的决议书上签字。如由于通过的重大决议违法、违规并致使 社启中心遭受损失的(可自行约定),列席会议的监事有义务承担一定的责任,须请辞或丧失监事资格,由举办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员工会议重新提名增补或核减监事。但经证明,在理事会形成决议时持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并于事后积极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见本制度第三章规定)。


第三章 监事换届制度

第十二条 监事提名

(一)员工代表采取员工大会或其他民主选举方式提名;

(二)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提名;

(三)业务(行业)主管单位(部门)可提名监事,或推荐与社启中心无利益关系的社会人士担任监事。

第十三条 届内监事变更。

在一届监事任期内,原则上监事人员的变化,须经举办方、业务主管部门、员工会议重新提名增补或核减监事人员。如遇到本制度第二章第七条描述的特殊情况,按照本制度明确的相关原则处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规、社启中心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如本制度与社启中心章程及其修正案有任何冲突之处,以章程及其修正案为准。如本制度未予以规定的,则以章程及其修正案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于社启中心经第一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即日起施行。

 

北京社启社会组织建设促进中心

     2019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