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项目管理制度

北京社启社会组织建设促进中心
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社启社会组织建设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社启中心”)项目的设立与运作,合理设计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项目实施效果和财产使用效益,结合社启中心评估指标和社启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社启中心主任负责执行社启中心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社启中心财务管理相关的制度。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社启中心应当及时制定年度项目计划,并报请理事会审议。

年度项目计划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但不因此而限制项目的实施与发展;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对年度项目计划进行调整,并报理事会批准。

第五条 项目立项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影响力、创新性、可持续性、社会效益等。

(一)项目必须符合社启中心要求的宗旨和公益活动业务范围;

(二)社启中心人、财、物等资源对该项目的支持;

(三)项目应具备一定的影响力,具有形成一定知名度和品牌的潜质;

(四)项目应力争具备创新性,关注新的社会领域;

(五)项目应力争具备一定的可持续性或具备可持续发展潜力,努力保障持续性的资金投入和受助方的持续性发展;

(六)项目社会效益显著,收益人群广、覆盖面大。

第六条 社启中心确保项目立项和执行的合理性。确定受益人、服务对象,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项目人员应准备项目立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背景、项目内容、项目目标、预期效果、项目预算等。项目背景应当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或必要的实地调研,涉及专业领域的,必要时可请有关专家协助。

第八条 社启中心的项目,注重自身特点和特长,有所为又所不为,扬长避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提升项目效益。

第九条 特殊项目的立项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在年度项目计划内的一般项目需经过主任批准,在年度项目计划外的项目立项以及超过50万元的项目需经过理事会批准,经批准后的项目方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前要编写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社启中心的项目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及项目资助方,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定期反馈执行和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部门定期开展会议,在执行过程中的阶段性成果、里程碑要进行总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包括:阶段目标的达成情况、需采取的措施、上次会议措施的完成情况等。项目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控制项目过程中的风险点。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中,机构项目部门要监督项目运行情况,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项目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须定期向主任汇报项目的情况。重大事项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四章     项目评估

第十五条 项目评估和反馈: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执行和反馈报告,项目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审核,并接受资助方的评估。报告的内容应符合资助方的要求,可以包括:目标或要求是否实现、输出文件或记录是否完整、项目执行是否在预算范围内、必要时请外部专家进行成果鉴定,并形成会议纪录。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结果在对外公布前,须报经主任同意,认为必要时可请示理事会同意。

第十七条 立卷归档。一个项目一个档案,包括从项目的申请到项目结束的所有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19年2月24日第一届第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北京社启社会组织建设促进中心

2019年  2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