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信息公开制度

北京社启社会组织建设促进中心

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社启社会组织建设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社启中心”)的信息公开,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社启中心的合法权益,强化社会对社启中心工作的监督,扩大社启中心的公开透明,提高社启中心公信力及社会影响力,进一步促进社启中心公益事业发展,社启中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社启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社启中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社启中心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社启中心应当以真实、完整、及时为披露信息的基本原则,最大限度地披露与社启中心相关的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三条   公开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布的信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社启中心应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所公开的信息资料。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社启中心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将主动公开:

(一) 社启中心名称、简介、使命、宗旨、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 社启中心理事会与监事会治理信息;

(三) 社启中心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等管理信息;

(二)社启中心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联系信息;

(三)社启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等业务开展信息;

(四)社启中心年度审计报告等财务信息;

(五)社启中心主要慈善活动项目信息;

(六)社启中心重大人事变动、重大事件信息、重大损失、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临时财务信息等即时信息。

第五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五)涉及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信息;

(六)阶段性信息:尚未确定捐赠的交流和谈判信息等;

(七)内部工作信息:内部通讯、个人建议等;

(八)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的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或事先约定可以公开的,可以予以公开。

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社启中心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六条   捐赠人有权向社启中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社启中心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渠道与时限

第七条   信息公开内容通过如下渠道发布:社启中心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社启中心年度报告、民政部指定媒体。

第八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社启中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九条   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一)法律法规或社启中心章程有明确的信息报送和公布时限要求的,按照时限要求公开信息;

(二)凡属主动披露的信息且法律法规和社启中心章程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社启中心当在该信息形成及时予以公开;

(三)对于信息公开的查询和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受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受理部门应该将申请转到相关部门,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

(四)社启中心已经明确不予公开或提供的信息,将不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十条   社启中心信息公开应严格履行如下程序:

(一)理事会审议通过《上北京社启社会组织建设促进中心信息公开制度》,授权主任按照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信息公开内容进行信息公开;

(二)主任负责披露内容的编制、整理、确认、公布;对已披露的内容归档保存;

(三)主任对信息公开后的公众反应进行及时监测。

第十一条  社启中心对工作中产生的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工作岗位不同,信息公开和保密的责任不同;责任不同,获得信息的权限不同:

(一)主任负责组织领导社启中心的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进社启中心信息公开工作;

(二)社启中财务行政部负责对社启中心公开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公开工作;定期监测各部门负责管理并已经披露的信息,必要时向各部门及主任提出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

(三)社启中心各岗位的在岗人员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披露;

(四)部门负责人负责管理本部门产生的信息,提出信息公开建议,并经社启中心主任审批后方可披露;

(五)社启中心主任享有信息公开的最终决定权,并对信息管理负责。

第十二条  社启中心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应,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六章 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主任为社启中心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  主任应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并及时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改正。

第十五条  社启中心工作人员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信息公开内容没有公布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社启中心主任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社启中心第一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北京社启社会组织建设促进中心

  2019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