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启社会组织建设促进中心
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北京社启社会组织建设促进中心(下称社启中心)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按照本机构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社启中心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规范经费收支,提高社启中心的运行效率。具体包括:收入管理,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机构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机构建设和发展。
第二条 社启中心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收入管理、预算管理、支出审批报销、物资资产管理、工资管理、日常账务处理、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和会计信息披露等。
第三条 社启中心财务管理的各项具体制度包括:财务支出规定、票据管理制度、费用报销制度及工作人员差旅费支出规定等各项管理细则,与本制度共同组成社启中心财务管理的规范体系。各项具体管理制度按社启中心章程由理事会制订并实施。
第四条 财务管理是机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需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社启中心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原则。在理事长和主任的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由财务行政部统一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社启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机构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财务日常管理工作由财务行政部运行,并受主任监督。
第七条 由财务行政部(财务负责人、会计及出纳)负责社启中心财务运作事项,包括:
1、草拟各项财务制度后上报秘书长并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2、向理事会提交年度财务预算草案并执行经理事会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3、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年度预算调整草案并报主任和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4、 在年度预算范围内,一切支出由财务行政部负责人进行审批,并交由主任进行审批。在年度预算范围外,或项目超出年度预算中该项目预算10%的,须交由理事会审批;
5、跟踪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审核项目负责人提交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对项目预算执行结果进行考核,整合后向理事会提交《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奖惩意见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7、由理事长或主任其中至少一人,与财务负责人共同签批预算内支出及预借款项;
8、由理事长或由主任其中至少一人授权各部门负责人签批使用实物捐赠;
9、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社启中心的支出均以项目形式实施,并由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其财务职责包括:
1、 提交项目预算并报财务行政部和理事会审批后执行;
2、 签署所负责项目的一切支出需在预算之内,并经财务行政部负责人和主任批准;
3、 根据项目预算实际执行情况提出调整项目预算的建议,报财务负责人和主任审核,最终由理事会审批后执行;
4、 对项目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合理性负责;
5、 项目结束向财务行政部提交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第九条 社启中心配备或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负责根据本机构制度对各项支出进行形式性审核(包括支出是否符合制度规定的范围、是否有合理合法的依据及是否经有权签字人签批等),对财务事项进行记录。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人员负责根据有权签字人的批准具体办理付款及银行转账等事宜。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 社启中心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十二条 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
第十三条 各项收入均归口由财务行政部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捐赠票据及其他票据的使用和签发。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社启中心预算管理分项目预算管理和年度预算管理。根据机构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编制项目预算。根据项目预算,再综合考虑组织内部员工工资等其他开销项目,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五条 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各项目的“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预算初稿,然后在部门内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完毕没有异议和改动,上报财务行政部审核,财务负责人审核完毕,按金额的重要性报主任和理事会审批,审批后形成项目预算。财务负责人整合审批完成的各部门预算,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年度财务预算须报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各管理部门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以调整。在年内季末和年末,财务行政部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主任和理事会。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各管理部门的业绩考核。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符合社启中心的宗旨,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纪律。
第十八条 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进行费用支出;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报销审批制度。
第六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 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反映项目管理、执行和服务过程的各项耗费,并结合预测、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合理安排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成本(费用),改善项目管理,为社启中心的发展建立良好的基础。
第二十条 成本(费用)一般包括项目成本、人员工资及日常管理费用。机构根据《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制定相应的成本费用核算办法,建立和健全项目成本(费用)核算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各种原始记录、凭证、账、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必须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二十二条 因项目策划、捐款筹集等,需向捐赠人提供项目或活动成本估算,由财务行政部与相关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成本(费用)估算,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必须提供可靠的人力、物资、费用支出的估算依据。
第七章 资产物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 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捐赠物资管理和低值易耗品管理等。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用于机构业务活动,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20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已超过规定标准,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并建立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折旧、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避免造成损失浪费。
第二十五条 捐赠物资的管理。捐赠物资是募集到的各类捐赠实物。捐赠物资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指向分类管理,并严格验收、进出库、保管等管理制度。捐赠物资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划拨、使用;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六条 低值易耗品管理。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须审批程序规范,管理控制科学。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八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是促进社启中心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八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财务行政部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主任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财务行政部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例如:预算执行进行监督,受赠物资使用与管理等。
第九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者和理事会等机构利益相关方了解机构资源状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机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机构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三十二条 每年度一月开展上一年度财务审计工作,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充分配合非营利组织的年审工作。
第十章 财务交接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本机构秘书长离职,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任职期间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三十四条 财务人员变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财务人员在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如下工作:
1、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必须编制记账凭证、完成各项报表;
2、 登记相关账目时,双方必须签名确认;
3、 整理应移交的各项资料;
4、 编制移交清册,对移交的凭证、账册、报表、印鉴、支票、发票等会计资料及物品进行归类并登记;
5、 对于电算化的财务资料,除打印成文档交接外,必须对软件密码、实物进行书面列明;
6、 对于现金及银行移交,必须当面清点,编制现金盘点表,银行编制余额调节表。
第三十六条 出纳在交接前,发生账目或货币资金不相符时,必须清查原因,对于不符的事件处理完毕后方可办理交接。
第三十七条 所有移交资料必须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本机构作为财务档案保留原件。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机构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第三十九条 社启中心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行政部负责整理归档。
第四十条 社启中心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理事会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及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由理事会授权主任监督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主任提出修改意见,并经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北京社启社会组织建设促进中心
2019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