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财务票据管理制度

北京社启社会组织建设促进中心

财务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业务,明确管理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票据包括银行票据和非银行票据。银行票据包括支票、贷记凭证等;非银行票据包括收据、各种税票、捐赠票据、社保票据等。

第三条 财务票据的领购、保管、核销业务由会计人员负责。

第四条 财务票据应存放有专人妥善保管。票据必须顺号签发。

第五条 票据开具时候应该注意单位名称、金额大小写规范、项目名称准确,规范单据填写正楷,字迹清晰;单据在填写过程中出现错误,不得撕毁单据,必须保持单据完整,并加盖作废章。

第六条 出纳收到银行票据时,应认真审核,及时入账。

第七条 已缴纳的税票、社保凭证等非银行票据应由专人及时取回,妥善保管,做到以后有查可依。

第八条 财务人员在发现票据遗失、票据出错和票据不实等情况时,应尽快采取相应的措施,对重大事故应向监事会汇报。

第九条 票据保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编制票据移交明细表,在机构主任的监督下逐笔确认移交,确认无误后,由监督人和后任财务人员在交接明细表上签名确认。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机构所有财务人员,如有违反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本机构第一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北京社启社会组织建设促进中心

  2019 年 2 月 24 日